星相守百万医疗保险“好药”优势这么突出,为什么不叫好药版?
星相守的条款中,对外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责任描述主要体现在两部分,一是住院期间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二是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条款原文摘录如下:
2.8.5住院期间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
对于“2.8.1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2.8.2轻中症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和“2.8.3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38开具的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处方中所列药品和医疗器械无法在本次住院医院内获得,被保险人可从院外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本公司分别在各项责任保险金额下赔付:
(一)外购药品和外购医疗器械处方是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且处方开具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
(二)每次的处方药品剂量不超过1个月;
(三)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本公司认可的药店39购买的药品;
(四)外购药品与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必须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或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相符合;
(五)外购药品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外购医疗器械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本公司不承担以下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
(一)外购医疗器械不包括义肢、轮椅、康复设备、按摩设备等需要长期使用或以舒适性、便利性为主要用途的设备的购买、租赁和置换费用;
(二)外购药品不包括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已有同类或相类似作用的能正常采购供应的品种、中成药和辅助性药物等临床非紧急、非必需的药物;
(三)外购药品不包括根据中医药方组合一种或多种中医药材进行内服或外用的中草药药品费(包括但不限于中草药饮片、中草药颗粒和中草药膏方等)。
住院期间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不包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且已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也不包含2.8.9所指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
2.8.9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治疗所罹患的“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用于治疗“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和“原位癌”的药品处方是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药品;
(二)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三)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本公司指定的药品清单43中的药品;
(四)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本公司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